二手车鉴定评估(咨询)合作委托书【下载】
日期:2014-11-17 阅读:次
二手车鉴定评估(咨询)合作委托书
签订协议双方:
委托评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理评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机动车,因 需要,特委托乙方对其价值(格)进行评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将委估机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公路养路费凭证、车辆保险费凭证、车船使用税凭证、机动车路桥费凭证、车辆营运证、机动车原始发票、交通事故记录、维修记录等资料,市场交易资料等以及乙方认为需要的资料原件交给乙方。
二、甲方保证委估机动车的产权(使用权)属于甲方,内容真实。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对委托评估的机动车牌号 (详见委估清单)的价值进行评估,最后出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去乙方领取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三、乙方在评估期间需要到现场进行勘测调查,甲方须派有关部门人员陪同并应提供方便和配合。勘察费、工本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资产评估(咨询)收费规定以及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高低、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依据估价值(咨询值)采用差额定率累计法或定额双方商定收费总额。
现商定:
甲方承付估价费(咨询费)共计 元(人民币)。在签定本委估协议时,甲方应预付给乙方 元(人民币),待甲方领取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时,甲方付清全部余款。
五、甲方如不按第一规定向乙方提足送交评估资料,乙方可按耽误的时间顺延;甲方耽误的时间不得超过甲方领取报告书的时间,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本协议收费的30%。
六、甲方不得在签订本协议后中断委托,如在勘测现场前中断委托应承担本协议收费的50%;如在勘察现场后中断委托,甲方应承担本协议收费的100%。
七、乙方如不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迟延十天,按协议收费的10%赔偿给甲方。
八、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次日起七日内如对评估报告及收费有异议,应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认可。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单位(甲方)盖章: 受理单位(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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