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新政出台,维修超5天需赔偿或供备用车
日期:2013-07-22 阅读:次
【中南汽车教育网 行业动态】据了解我国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简称“召回条例”,虽有效保护了车主的权益,但并未对召回补偿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将在2013年10月1日起全面开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政策)明确规定,在召回汽车中如果是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汽车厂商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供使用,如果不给于提供备用车就应该提供或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这个政策的出台无疑是对消费者给予了更多的保障。
据2013年最新统计今我国平均每3天就有一起汽车召回事件。近日一批奥迪车因变速器机电单元缺陷需要召回,本次奥迪汽车召回涉及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共3863辆进口汽车。可是汽车是召回了,但是对于召回之后大概多长时间可以返还其车辆、以及给予多少补偿等问题都是未知,所以很多消费者纷纷表示不满。
从国家质检总局得知,近年以来频频有汽车召回,截止到7月20日,2013年上半年已经有61余次汽车召回事件,所召回的汽车中涉及到大众、福特、三菱以及宝马等多个品牌。其中不少汽车召回的数量过万,最多的达20多万辆。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信息,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展汽车产品缺陷调查23次左右,制造商实施汽车产品召回活动113次,召回车辆320.38万辆。
新条例汽车“三包”定于10月1日实施
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但是如果购车日期和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情况的,可以无条件换车。如果出现以下4种情况可无条件免费退车:
1.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2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2.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2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
4.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国家调整召回条例保障车主权益
在汽车召回事件中不管是什么豪车车主还是什么富豪之车都没法跟汽车厂商谈权益,车主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以前遇到汽车质量问题,车主只能买车的4S店交涉,过激一点也只能联合其他面临同样问题的车主,一起向车商讨说法。而召回条例明确指出,任何个人都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这样从一定层面上保障了车主的权益。
随着新条例的出台,很长车主都表示汽车召回制度从原来的“规定”变身“条例”,意味着纳入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无疑更能保护车主权益。除了要求车商自主召回以外,条例还明确了质量监督部门将强制车商召回缺陷产品。这意味着,一旦汽车再出现质量缺陷,车商无法再像以前那样回避或不公开其车辆缺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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