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碰撞定损难 定损矛盾多差价大
日期:2014-05-05 阅读:次
上海浦东新区举行了“规范市场秩序 保障合法权益——机动车保险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引起了保险、法律、汽车界人士的热切关注,全国首家金融审判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在会上发布了《2010-2011年度机动车保险案件审判白皮书》,该白皮书详细分析了机动车保险纠纷的各种成因,包括缔约双方未审慎签约、订约双方履约不规范、理赔配套制度未健全、诉讼代理有待规范等现实问题,其中车辆定损引发的纠纷引起了专家们的重视。车辆定损是目前车辆理赔难的最大影响因素之一。
奔驰“浸水”险赔25万
家住浦东的徐先生驾着自己的奔驰车前往江苏宿迁办理业务,不料半路上下起暴雨,雨水越积越多,最终奔驰车被淹熄火。立即打电话报警,交警到场出具了事故证明,证明车辆发动机损坏,予以更换。与此同时,徐先生给自己的保险公司也打了电话,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定损员查勘现场后,仅就发动机的清洗费用进行了赔付,对发动机却不予定损。
发动机要更换,怎么不定损呢?徐先生与保险公司做了多次沟通,但保险公司始终不松口,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得自己将车开到修理厂进行修复,花了25万元更换了发动机。三个月后,徐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修理前需要会同协商,否则保险公司拒赔。而且原告的修理费这么高,又是自行修理,没有定损评估,我们不认可。”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一口回绝了徐先生的赔偿要求。
徐先生辩称,双方的保险合同中规定:“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5万元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到底应该参照哪个依据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是由于暴雨造成,暴雨与事故造成投保车辆的发动机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不能够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的对相关损失作出核定,而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中,始终没有为保险车辆出具定损单,显然已经超出了合理期限,因此法院认为其应承担法律责任。徐先生终于有惊无险地拿到了25万元理赔款。
奥迪“漏油”只赔四千
老刘就没有徐先生那样幸运了。去年1月,老刘开着自己的奥迪车去外地办事,刚开不远就发现车上的油灯不停闪烁,老刘立即停车熄火。原来是车底漏油,他二话不说就给保险公司报了案。“更换配件名称:油底壳、液压密封胶、发动机下护板、机油;修理项目:拆装;损失合计3933.18元。”定损员熟练地在估损表上记录着。
老刘凭直觉感到定损数额有问题,修理费3933.18元,如果加上施救费500元,保险公司才理赔4000多元,那么低?老刘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而是自己委托了一家评估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车辆损失金额4.5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并没有认可这份鉴定结果,而是向老刘出具了一份说明,说明中不仅坚持原来定损单上的金额,并表示“对于多出的损失项目、损失金额不予认可”。
老刘以原告身份走进了法院,状告保险公司要求理赔5万余元。“评估是需要交警部门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的,原告擅自委托其他评估部门,没有通知我们保险公司到场,程序不合法。”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辆估损表”修车协议第四条“需经承保公司同意认可签字后,方可追加修理项目,否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追加部分”之规定,老刘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同意其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损失鉴定。现保险公司对老刘自行委托评估鉴定的金额不予认可,故判决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车辆估损应怎么办
近年来,随着车险市场的不断拓展,法院受理的各类车险理赔纠纷急剧增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萌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为进一步督促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该院金融庭2010年至今向相关保险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发出各类司法建议15份,其中涉及定损问题的6份。
对于保险监管部门,该院提出建议:第一,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明确约定选择有定损资质的公估机构的方式,而且要进一步明确有利双方行使知情权的定损程序,并可设置对公估报告的异议期;第二,如在已订立的合同中对委托定损程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尽可能与当事人协商,避免各自委托评估、扩大争议;第三,对既没有约定也不能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保险权益人、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
对于一些保险公司,该院则建议:第一,对保险公司同意委托且有价格认证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有异议,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鉴定报告后及时向被保险人、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第二,对依法或依约可以进行拒赔或减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第三,如无拒赔或减赔的合理理由,保险公司应根据上述鉴定机构确定的事故损失金额及时进行全额理赔。
“解决车损中迟延理赔问题的前提是确立有效的定损机制,车辆估损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探讨,从定损的性质、权利义务的内容、定损标准、定损机构全方面进行分析,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合法权益、引导市场发展。”